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
- 債權人
- 有前消防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裴根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有前消防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事項之金額201,500元與原因事實記載128,66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裴根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有前消防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事項之金額201,500元與原因事實記載128,66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