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 債權人
- 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興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盛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興盛新企業社或林明文?若為興盛新企業社請提出興盛新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