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
- 債權人
- 詹秀鳳
- 債務人
- 翰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琮勛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叁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票據號碼WHA0000000、WH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