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
- 債權人
- 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蔡永福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㈡提出本件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