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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

債權人
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確認蔡永福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㈡提出本件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7日寄存於神岡分駐所,經十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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