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 債權人
- 盛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水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秀英、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黃益
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6支票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聲請事項第一項係向相對人「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請求?抑或向自然人「黃益郎」請求?若為後者,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