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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債權人
盛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秀英、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黃益

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6支票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聲請事項第一項係向相對人「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請求?抑或向自然人「黃益郎」請求?若為後者,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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