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 債權人
- 盛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水盛
- 債務人
- 曾秀英
- 債務人
- 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郎
一、㈠債務人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秀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