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劉淑娟、劉慶鴻、劉銘鴻、劉純榮、林富、劉林寶貴、蔡孟芳、蔡禮名、陳德春、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債 權 人 劉淑娟 債 權 人 劉慶鴻 債 權 人 劉銘鴻 債 權 人 劉純榮 債 權 人 林富 債 權 人 劉林寶貴 債 權 人 蔡孟芳 債 權 人 蔡禮名 債 權 人 陳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相對人應各別給付聲請人劉淑娟金酒典藏珍品陳年高梁酒(下同)54瓶、劉慶鴻54瓶、劉銘鴻54瓶、劉林寶貴54瓶、劉純榮27瓶、林富535瓶、蔡禮名75瓶、蔡孟芳125瓶、陳德春75瓶。」,係請求給付特定物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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