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慧明、之5
- 原告士瑞克自動櫃員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玟頡、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債 權 人 士瑞克自動櫃員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明 債 務 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吳玟頡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之5 債 務 人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李灑卿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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