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 債權人
- 士瑞克自動櫃員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明
- 債務人
-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之5
- 債務人
-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灑卿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
- 上 一 人 吳玟頡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
-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