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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

債權人
林南強
代理人
林宗本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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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美珍
債務人
陳清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並提出支票影本五紙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一紙為證,惟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之證明,逕自對債務人請求超過民法法定利率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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