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 債權人
-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債權人彰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㈢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業於102年5月1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㈣確認債權人為「彰于企業有限公司」抑或自然人「楊秀鳳」?並應補正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