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 債權人
-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等,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