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哈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哈鏌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設於桃園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