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
- 債權人
-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哈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哈鏌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設於桃園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