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
- 債權人
- 李明旭即鴻明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輝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