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96號
- 債權人
- 豐邑市政都心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董淑美
- 債務人
- 迪亞曼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畇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約定清償期前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