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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

債權人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陳榮華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0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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