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
- 債權人
- 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兆廣
- 債務人
- 鼎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⑶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⑷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⑸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