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 債 權 人
-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郭陽平發
-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是否爲本件之債務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是否爲本件之債務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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