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7號
- 債權人
- 西部銘版工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振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