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0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4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陳絮美
- 代理人
- 謝鴻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和運、王雅
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廣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4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於解散前最後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