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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

債權人
林韋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球綠能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矽能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鈞皓投資有限公司、李美鈴、陳瑋仁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李美鈴之實際住居所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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