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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 原告
    林韋伶聲請對於債務人全球綠能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債 權 人 林韋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球綠能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鈞皓投資有限公司、李美鈴、陳瑋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李美鈴之實際住居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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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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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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