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8號
- 債權人
- 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淑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何英華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㈢確認聲請人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