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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8號

債權人
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淑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何英華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㈢確認聲請人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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