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
- 債權人
- 曾和麟
- 債務人
- 蔡素雲即東億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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