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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炳耀

  • 當事人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94號債 權 人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21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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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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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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