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 債權人
- 環球亞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及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