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 債權人
- 李金柱
- 債務人
- 庭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仁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票號HD1997208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