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債 權 人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瓏實業社即張昱瑋、康桂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是否列張昱瑋、康桂蘭為相對人?並補正張昱瑋、康桂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