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
- 債權人
- 永業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湘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6日變更前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以明原法定代理人是否為高宏銘。
㈡請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更正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