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47號債 權 人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恭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台端公司及相對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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