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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51號

債權人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恭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台端公司及相對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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