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
- 債權人
-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裕室內設計工作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述第㈡點,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