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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5號
債 權 人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澤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山明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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