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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

債權人
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釋明其住居所。﹝按依其所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所載,董事是否應為高旭燦、巫承勳、巫文傑(上二人代表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當選董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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