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債 權 人 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釋明其住居所。﹝按依其所提出之 公司基本資料所載,董事是否應為高旭燦、巫承勳、巫文傑(上二人代表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當選董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