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20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請補正凱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武宗。」,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