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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8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53號

債權人
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奉慈
債務人
彩云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謝懷德

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謝懷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㈡確認請求利息起日及其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釋明謝懷德為本件債務人,並未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請求之憑證,僅依補正理由所稱「開立支票上所蓋印章為謝懷德」並附票據號碼AK2665794之票據,惟依其據以請求之票據發票欄記載「發票人:彩云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謝懷德」等大小章字樣,依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謝懷德係彩云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謝懷德係代彩云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謝懷德本身係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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