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6號債 權 人 呂景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張碧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3年3月10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 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補正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