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債 權 人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債 務 人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成 債 務 人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法定代理人 巫承勳 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 一、㈠債務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上開所命之給付於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