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51號債 權 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債 務 人 劉宜即廣霖工程行 債 務 人 吳憲政 一、㈠債務人吳憲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宜即廣霖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項之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 ㈣債務人劉宜即廣霖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