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8號
- 債權人
- 達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朱禹雯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達譽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黃世光是否為債權人,若是,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紀穎裕、朱禹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9月3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