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 債權人
-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住居所。
㈢請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㈣確認莊文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蔡明宏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
㈤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㈥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釋明利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