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債 權 人 張家毓即振洋油漆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重蔚、陳威男即新澄室內裝修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若是,請敘明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