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
- 債權人
- 喬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昌
- 債務人
- 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2年12月15日 │3,750元 │102年12月16日 │AC1564419 │├──┼────────────┼───────────┼───────────┼───────────┤│002 │102年11月15日 │29,165元│102年11月15日 │KD0922976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