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799號
- 債權人
- 陳文瑞
- 債務人
- 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水上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兼法 黃秀娥
- 法定代理人
- 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兼法 陳文良
- 法定代理人
- 定代理人
- 債務人
- 田壬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