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蘇棋豪、溫仲佑、黃少強、施永仁、池立耀、阮長春、許湘軍、陳明煌、周昭賢、楊長齡、歐陽義楠、劉益村、余淑真、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林翠玉或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6號債 權 人 蘇棋豪 債 權 人 溫仲佑 債 權 人 黃少強 債 權 人 施永仁 債 權 人 池立耀 債 權 人 阮長春 債 權 人 許湘軍 債 權 人 陳明煌 債 權 人 周昭賢 債 權 人 楊長齡 債 權 人 歐陽義楠 債 權 人 劉益村 債 權 人 余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林翠玉或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若為 林翠玉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依狀附 證物所示其當事人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㈡請提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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