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饒温麗娥
- 當事人文介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翊順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01號債 權 人 文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温麗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翊順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何?(「溫」或「温」 ?) ㈡債務人公司名稱變更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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