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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98號

債權人
林淑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帥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與狀附證物不符,如本件債權人為林淑梅並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為東海企業社請補正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㈡請補兩造契約或足以釋明兩造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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