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9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90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藍文良
- 債務人
- 太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枝樑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宗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