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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1號

債權人
金冬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采赫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采赫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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