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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3號

債權人
郭翠娟
債務人
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光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自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人依票據關係併聲請對債務人蕭光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票據,蕭光智之簽章緊接於債務人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後,又蕭光智為債務人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係債務人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所為之發票行為,蕭光智個人顯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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