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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

債權人
李麗香即巨擎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志偉即諱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巨擎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須與登記資料所載之負責人相符,且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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