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債 權 人 李麗香即巨擎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志偉即諱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巨擎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須與登記資料所載之負責人相符,且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淑願